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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18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81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法定代理人:罗丽芬。委托代理人:罗青松,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震文。关于杨某某申请执行杨震文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认:杨震文应一次性补偿杨某某生活费40000元并自2013年7月起每月十日前向杨某某支付抚养费900元直至杨某某十八周岁为止,本案受理费797元、执行费792元由杨震文承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杨震文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的金额为54189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伟光审 判 员  黄金咏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