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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赵士英申请执行沈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士英,沈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赵士英。被执行人:沈志宏。赵士英与沈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士英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沈志宏现不在原居住地址居住,具体下落不明。亦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荣华审 判 员  孙山中代理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