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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2014)资执字第44号易孝华申请执行李荣辉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孝华,李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易孝华。被执行人李荣辉。本院在执行易孝华申请执行李荣辉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出的(2012)资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资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域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杨良军审判员  蒋新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