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29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卫林与张学兰、唐利、唐东萍、唐昆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林,张学兰,唐利,唐东萍,唐昆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955号原告:李卫林,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学兰,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唐利,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唐东萍,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唐昆仑,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监护人:张学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林诉被告张学兰、唐利、唐东萍、唐昆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李卫林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