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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吴兴长与张海涛、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长,张海涛,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吴兴长,男,生于1952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委托代理人吴红林,男,生于1976年12月19日,汉族,荆门市人。系吴兴长之子。被告张海涛,男,生于1978年8月26日,汉族,荆门市人。被告赵勇,男,生于1975年9月1日,汉族,荆门市人。原告吴兴长与被告张海涛、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兴长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红林、张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赵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兴长诉称,张海涛于2012年5月21日向吴兴长借款50000元。2014年1月16日,张海涛出具了还款协议,约定如在2014年4月30日前未能偿还,张海涛除偿还借款50000元外,还另外支付违约金50000元。赵勇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现张海涛未能按协议履行。为此要求:1、张海涛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50000元;2、赵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张海涛、赵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张海涛辩称,对吴兴长起诉的借款本金50000元有异议,借款本金应为40000元,在2014年1月1日已偿还了10000元,并从2014年1月开始按照月息3分即1200元给付了吴兴长四个月利息。对逾期违约金50000元有异议,计算过高,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赵勇未提出答辩。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吴兴长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供了还款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按照本金双倍支付。张海涛无证据提交。赵勇未提供证据。对吴兴长提供的还款协议,张涛涛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5月21日,张海涛向吴兴长借款50000元。2014年1月16日,张海涛向吴兴长出具还款协议,约定50000元借款已于2014年1月1日还款1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还清,逾期则张海涛除偿还借款本金外,按双倍赔偿即返还吴兴长100000元。赵勇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字,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明,张海涛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每月1200元向吴兴长支付了4个月违约金。本院认为,张海涛向吴兴长借款50000元并出具还款协议,对还款时间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张海涛作为借款人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现未予偿还,应承担偿还借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对于借款本金,因张海涛已偿还10000元,借款本金应为40000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吴兴长的主要损失为利息损失,其主张50000元违约金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现张海涛要求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对吴兴长主张的违约金本院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6%)的四倍予以调整,经核算,40000元本金从2014年5月1日计算至今的违约金为4400元。被告赵勇作为保证人,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则对上述张海涛应支付的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吴兴长借款本金40000元,违约金4400元;二、被告赵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兴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兴长负担639元,被告张海涛、赵勇负担5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慧支行,户名:荆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5704010400027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莉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天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