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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邓黎洪,系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以愿意给被告一段时间看能否改善双方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以愿意给被告一段时间看能否改善双方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政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