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邓黎洪,系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以愿意给被告一段时间看能否改善双方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以愿意给被告一段时间看能否改善双方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政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