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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健波与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波,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门行初字第00112号原告王健波。委托代理人高洪新,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洁华,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启东市紫薇中路718号。法定代表人倪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施标,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龚玲珑,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员。原告王健波诉被告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启东工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启东工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健波的委托代理人谢洁华,被告启东工商局法定代表人倪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标、龚玲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8月12日,被告启东工商局作出启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4)第0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提交的启东星蓝佰缘咖啡店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缺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环评手续)为由,根据《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被告启东工商局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了以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原告王健波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告启东工商局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同日,被告却依据《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原告没有环评手续为由,作出启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4)第0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并没有对原告的经营场所进行过调查,就依据《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立行政许可。且在2006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价分类名录”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因此,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不能成立,请求予以撤销。原告王健波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2、原告向被告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材料,证明原告已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向被告提交相应材料;3、照片2张,证明原告经营的场所只有两个基准灶头。被告启东工商局辩称,被告仅有对原告提供的文件形式审查的义务,而无实质审查的义务。被告根据《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核发餐饮业工商营业执照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环评手续的做法并无不当。《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建设项目的范围交由环保部门规定,环保部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餐饮场所属于建设项目,需要报批环评手续。《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因此,被告依据《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缺少环评手续的餐饮业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举证证据1、2��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举证证据3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被告所举的法律法规依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原告王健波向被告启东工商局申请“启东星蓝佰缘咖啡店”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提交了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份文件。被告启东工商局经审核发现原告提供的材料中缺少环评手续,于同日依据《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启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4)第0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被告启东工商局具有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启东工商局以原告王健波没有环评手续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是否有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条件。环境保护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发(2002)85号《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均规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均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界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目录。环境保护部在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建设项目环评的范围包括餐饮场所。据此,开办餐饮业项目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办理相应的环评手续。2011年7月8日南通市政府印发施行的《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对实施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因此,被告依照该办法的规定,以原告未履行环评手续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于法有据。同时,本院也注意到本地区人口密集、环境脆弱、资源匮乏,但个私经济发达,餐饮服务业较为繁荣,由此而造成的废气、污水、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对居民密集聚区周边环境带来较大影响较大,矛盾特突出。因此,先行环境影响评估可以从专业角度对营业网点周边的卫生环境的承受能力、排污(水)、噪声等设置可行性等予以审查有相对专业的要求,有利于从而减少事后纠纷的产生和不必要的损失,也符合当地社会良性发展和生态环境需求。需要指出的是,2006年11月27日2006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6年11月27日《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是针对个案作出,且当时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10月1日废止,故该答复的指导意义具有时效性,不适用于本案。另,先行的环境影响评估可以对营业网点��边的卫生环境承受能力、排污(水)、噪声等设置可行性等有相对专业的要求,从而减少事后纠纷的产生和不必要的损失,符合社会良性发展和生态环境需求。同时,可以保证工商登记许可的统一性和连续性。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悖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参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健波要求撤销被告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启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4)第0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健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陈 冲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代理审判员  林赛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