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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55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本楠与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楠,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550号原告王本楠,住德惠市。被告初明,住德惠市。原告王本楠与被告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本楠诉称,2013年9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0月26日止,到了还款期限被告没有偿还原告此笔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本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淑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