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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44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邓贤章与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贤章,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4415号原告:邓贤章,男,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德武,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昌州中段297号附2-1、3-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7859-7。委托代理人:邱延良,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贤章与被告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贤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邓贤章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