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176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XX与吴文峰、魏小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文峰,魏小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768-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吴文峰,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魏小珠,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融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8日以(2014)融执行字第176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魏小珠名下小型汽车一部,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魏小珠名下的雪佛兰乐风牌小型汽车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忠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