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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仕群、邓桂珍、周洪伟与王平、黄超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群,邓桂珍,周洪伟,王平,黄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仕群,女。申请执行人邓桂珍,女。申请执行人周洪伟,男。被执行人王平,男。被执行人黄超,男。申请执行人刘仕群、邓桂珍、周洪伟依据已生效的本院的(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平、黄超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王平、黄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刘仕群、邓桂珍、周洪伟经济损失33200.5元。本案执行费3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人王平、黄超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依法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人王平、黄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3598.5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及其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骞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胡炳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惠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