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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二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二初字第00563号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杨校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龙,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宗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均在含山县境内,且合同履行地也在含山县,故本案应由含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和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和县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在不违法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情况下可以约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约定本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慧博建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雄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忠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