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183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俊波,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我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俊波的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续保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卫 军代理审判员 瞿明越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