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胡某某,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被告李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中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0月13日以经法庭工作人员调解,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兰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