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承与被告曾庆明、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承,曾庆明,王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李国承,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矾土矿南工房4排29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7801140016。被告:曾庆明,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村。被告:王彬,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承与被告曾庆明、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承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