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承与被告曾庆明、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承,曾庆明,王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李国承,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矾土矿南工房4排29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7801140016。被告:曾庆明,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村。被告:王彬,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承与被告曾庆明、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承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