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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一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1512号原告杜某某,女,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来某某,男,1985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左国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