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执行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雄龙汽车修理厂、陈中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雄龙汽车修理厂,陈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雄龙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泉州市少林路后茂路口,组织机构代码15619883-4。法定代表人刘进兴,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腾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中文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雄龙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陈中文汽车修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洛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雄龙汽车修理厂因被执行人陈中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支付汽车修理服务费345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闽C×××××号汽车所有权人是被执行人陈中文,本院已冻结该车所有权过户及抵押登记,但被执行人陈中文及闽C×××××号汽车去向不明。本院向房管、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中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雄龙汽车修理厂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中文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洛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腾飞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黄美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