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廷然与洪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然,洪旭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207号原告:陈廷然。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洪旭海。原告陈廷然诉被告洪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2014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旭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廷然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廷然负担。审 判 员 叶晓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詹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