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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廷然与洪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然,洪旭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207号原告:陈廷然。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洪旭海。原告陈廷然诉被告洪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2014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旭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廷然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廷然负担。审 判 员 叶晓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詹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