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诉被告余海庆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余海庆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68号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被告余海庆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诉被告余海庆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