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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邗公民初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朱鑫与任长青、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任某某,王某,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邗公民初字第0734号原告朱某。被告任某某。被告王某。被告鲍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任某某、王某、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