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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民三初字47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亚彬与刘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彬,刘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4777号原告王亚彬,男,1974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彭欢,系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剑,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王铁印,系新民市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亚彬诉被告刘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保兴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亚彬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保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