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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武勤与被告张永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勤,张永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李武勤。被告张永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勤与被告张永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武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