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非诉行审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丰市盐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丰市盐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非诉行审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丰市幸福东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轩,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沛,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执行人大丰市盐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束方珠。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大人社察理字(2014)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被执行人大丰市盐丰铸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盐丰机械公司)拖欠职工尤勤2012年4至10月工资14875元,拖欠陈汉艮2012年4至10月工资15265元。盐丰铸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且未能按照《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大人社察令字(2014)��8号)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大丰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要求被执行人盐丰机械公司支付尤勤工资14875元并加付赔偿金7437.5元;支付陈汉艮工资15265元并加付赔偿金7632.5元。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盐丰机械公司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向有关人员支付工资。后大丰市人社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大人社察理字(2014)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的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大丰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丰市人社局作出的大人社察理字(2014)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审判员 袁 菊 新审判员 刘 曙 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绍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