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民二终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闵正稳与和县姥桥镇姥下河村委会前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正稳,和县姥桥镇姥下河村委会前庄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二终字第00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闵正稳,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县姥桥镇姥下河村委会前庄村民组。负责人:闵正龙,该村民组组长。上诉人闵正稳因与被上诉人和县姥桥镇姥下河村委会前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三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闵正稳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闵正稳自愿撤回其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闵正稳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三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闵正稳撤回在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和县姥桥镇姥下河村委会前庄村民组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均由上诉人闵正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运武审 判 员 曹悝元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