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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4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郑金地与陈文辉、林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地,陈文辉,林金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418号原告郑金地,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陈文辉,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林金泉,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地与被告陈文辉、林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