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催字第136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催字第13615号申请人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3号院3号楼5单元403号。法定代表人李晶,董事长。申请人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号XXX;金额十六万六千一百五十三元八角;出票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到期日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付款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林明代理审判员 孙明娟代理审判员 张保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