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9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长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安徽长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99-1号原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兆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长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长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刘 芬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人民陪审员 徐辅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