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康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张林林与邵慧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林,邵慧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康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张林林。委托代理人:胡荣荣。被告:邵慧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林与被告邵慧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35元,减半收取6368元,财产保全费3020,合计9388元,由原告张林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褚建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