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林渭榜与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渭榜,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合法行初字第00144号原告林渭榜,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德建,局长。原告林渭榜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现原告林渭榜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渭榜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渭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林渭榜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龚思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