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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磨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马骏与郑浑艳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磨特字第7号申请人马骏,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石门县磨市镇坪塔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5********。法定代理人郑次仙,女,1931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磨市镇坪塔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31********。委托代理人刘宇庆,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马骏申请宣告郑浑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骏诉称,被申请人郑浑艳与其系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郑浑艳于2008年3月离家出走,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向本院起诉,故请求宣告郑浑艳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郑浑艳,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磨市镇坪塔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109124521,系申请人马骏之母。被申请人郑浑艳与马景献(法定代理人郑次仙之子)婚后于1995年12月8日生育一子,起名。2008年1月8日马景献因故死亡,被申请人郑浑艳于同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的婚生子马骏一直由其奶奶郑次仙带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郑浑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郑浑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浑艳自2008年起至今满6年的时间没有音讯,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马骏系被申请人郑浑艳的婚生子,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浑艳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钟吉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