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申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与张辉、徐常青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张辉,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5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杨,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奇,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辉,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戴宇,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常青。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常青,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辉、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调解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审 判 员 金爱慈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