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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悦纪垒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悦纪垒,李飞,悦超,宋红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75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代表人王志刚,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男,1972年8月26日生。被告悦纪垒,男,1987年4月19日生。被告李飞,男,1980年8月18日生。被告悦超,男,1987年11月1日生。被告宋红然,男,1956年10月10日生。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告悦纪垒、李飞、悦超、宋红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90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王曙光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