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58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彭敏、赖祯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彭某某,赖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84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彭某某。被告赖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收到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赖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