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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萨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金丽娜与大庆市东方嘉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丽娜,大庆东方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萨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金丽娜,女。被执行人大庆东方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东方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