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魏小俐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45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小俐,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大学本科,兰州二十八中办公室主任兼出纳,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孔江,男,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字(201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小俐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继欣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曾立玺、吴萍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豆豆担任法庭记录。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小俐及其辩护人孔江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后,因缺乏部分证据,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向我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完毕。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魏小俐使用该校借读费以本人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2011年6月19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间,魏小俐利用其收支管理该校学生借读费的职务便利,在未征得单位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存于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学校借读费,先后5次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申购金额共计为740000.00元,理财收益共计3135.72元,魏小俐将上述3135.72元收益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其中:魏小俐名下中行账号(104007973258)的交易明细中,共有2笔理财记录发生,第一笔申购金额为170000.00元、申购时间为2011年7月4日、赎回日期为2011年7月18日,理财收益267.34元;第二笔申购金额为300000.00元、申购时��为2011年7月19日、赎回日期为2011年7月29日,理财收益345.21元。魏小俐名下中行账号(104012166589)的交易明细中,共有3笔交易记录发生,第一笔申购金额为70000.00元、申购时间为2011年6月19日、赎回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理财收益776.33元;第二笔申购金额为100000.00元、申购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赎回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理财收益854.79元;第三笔申购金额为100000.00元、申购时间为2012年3月22日、赎回日期为2012年6月4日,理财收益892.05元。2、魏小俐使用该校借读费以其妻关美霞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2013年4月8日,魏小俐利用其收支管理该校学生借读费的职务便利,未经该校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存于其名下中国银行账号(104012166589)内的学校借读费200000.00元转账存入其妻子关美霞中国银行账号(104526534958)内,当日以关美霞该户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0000.00元,该笔理财2013年6月4日赎回本金,并获理财收益1256.28元,魏小俐将上述1256.28元收益用于日常生活开支。3、魏小俐使用该校借读费以其姐魏菊香名义办理储蓄定存业务的情况。2013年7月15日,魏小俐利用其负责收取、保管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借读费的职务便利,单独截留200000.00元借读费现金、连同本人与关美霞二人住房公积金115000.00元,以其姐魏菊香身份证在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账号(030030121001282834),同时将上述315000.00元存入该账户内,并办理为期一年储蓄定存业务。案发后,魏菊香向本院交来200000.00元涉案款。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有: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更名批复、被告人魏小俐个人履历、交待材料、搜查证、搜查记录、查��、扣押财产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各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基金账户明细、甘肃省教育厅、兰州市教育局文件、赃款收缴四联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小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要求科以刑罚。认为涉案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且有立功表现,建议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小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挪用做理财的740000元产生的收益我没有用于个人消费,而是一直在账户上未提取;存在我姐姐魏菊香名下的200000元不是为了挪用获取利息,而是朱向明指使我隐匿。被告人魏小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其姐名义存款20万元系挪用公款,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为114万元,与法无据。对于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了两种计算方法,(1)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2)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的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本案中,除前点所述存在认定争议的20万元,其余被告人多次挪用理财的公款94万元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而被告人挪用公款进行理财,其购买赎回的特点,也不符合后者“挪新还旧”的情形。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犯罪主观恶性小,有真诚彻底的悔罪态度和表现。恳请人民法院能够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原系兰州铝厂子弟学校,后在改制过程中,兰州市教育局于2003年3月5日作出批复,将其更名为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隶属于西���区教育局管理,属事业法人单位。被告人魏小俐自1994年11月调入该校工作,2004年起兼任该校出纳工作,2008年12月26日获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自2009年9月起任该校校办主任。该被告人在该校任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114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6月19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间,魏小俐利用其收支管理该校学生借读费等的职务便利,在未征得单位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存于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学校借读费等,先后5次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申购金额共计为740000.00元,理财收益共计3135.72元,魏小俐将上述3135.72元收益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其中:魏小俐名下中行账号(104007973258)的交易明细中,共有2笔理财交易,第一笔申购金额为170000.00元、申购时间为2011年7月4日、赎回日期为2011年7月18日,理财收益267.34元;第二���申购金额为300000.00元、申购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赎回日期为2011年7月29日,理财收益345.21元。魏小俐名下中行账号(104012166589)的交易明细中,共有3笔理财交易,第一笔申购金额为70000.00元、申购时间为2011年6月19日、赎回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理财收益776.33元;第二笔申购金额为100000.00元、申购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赎回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理财收益854.79元;第三笔申购金额为100000.00元、申购时间为2012年3月22日、赎回日期为2012年6月4日,理财收益892.05元。2、魏小俐将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借读费打入其妻关美霞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2013年4月8日,魏小俐利用其收支管理该校学生借读费的职务便利,未经该校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存于其名下中国银行账号(104012166589)内的学校借读费200000.00元转账存入其妻子关美霞中国银行账号(104526534958)内,当日以关美霞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0000.00元,该笔理财2013年6月4日赎回本金,并获理财收益1256.28元,魏小俐将上述1256.28元收益用于日常生活开支。3、魏小俐使用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借读费以其姐魏菊香名义办理储蓄定存业务的情况。2013年7月15日,魏小俐利用其负责收取、保管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借读费的职务便利,截留200000.00元借读费现金、连同本人与关美霞二人住房公积金115000.00元,以其姐魏菊香身份证在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账号(030030121001282834),同时将上述315000.00元存入该账户内,并办理为期一年储蓄定存业务。案发后,魏菊香向公诉机关交回200000.00元涉案款。另审理中公诉机关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魏小俐在因其挪用公款一案被询问期间,主动检举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原校长朱向明私分国有资产的情况,并提供相应线索,��立功表现。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线索来源,证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存在违规收取学生借读费的情况,查明魏小俐利用其负责收支保管该校学生借读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事实。2、发破案报告:证实案件发、破案情况。3、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3年12月16日对魏小俐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4、户籍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魏小俐出生于1971年8月19日,作案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5、强制措施:证实犯罪嫌疑人魏小俐于2013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6、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组织机构代码及更名批复:证实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为事业单位,于2003年由兰州铝厂子弟学校更名为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移交兰州市西固区教育局管理。7、个人履历:证实犯罪嫌疑人魏小俐作案时为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正式老师。8、被告人魏小俐交待材料之一:挪用部分同陈述。被告人魏小俐交待材料之二:兰州二十八中学由企业移交地方后,慢慢也由小学校发展逐渐在西固区稍有规模的中学,每年要求上二十八中的学生逐渐增多,我的校长朱向明提出要上就要收取一定的借读费,就这样学校就开始收取不等的借读费。因为上级明文规定,任何学校不允许收取借读费,显然这笔钱是无法进大账的,朱向明校长让我把这笔钱存在个人名下,主要用于校长自己开支和学校一些做不了大账的开支。我遵守朱向明校长要求,先后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以我个人名义办了两张卡,主要用于存放借读费。2008、2009年两年收入较多,都超过壹百万,2010-2013年大概都在总计叁百万元以上,不到肆百万。这些钱都按朱向明校长旨意去花的。在收学生借读费时,朱校长逐个定收取借读费的金额,然后打电话给我,让我按他说的金额收取,收取后,再打电话告诉他,他再打电话通知政教处周丽娜老师给学生报到注册。每天收取钱后,我及时将钱存入到中行、或者建行我个人卡上,等招生结束后,再与朱校长对账。9、搜查证、搜查记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兰州银行定期储蓄一本通一本、中国银行本外币一本通四本、建设银行一本通一本、交通银行储蓄存折一本、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存单一个、兰州银行“百合理财”协议书2份、借条四份移动硬盘一个、笔记本三本。10、提取笔录:证实从一般户支付的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教职工福利及临时工工资共计48多万元。11、笔记本复印件:证实复印件上记载有名字和数额不等的金额,个别金额下写有借读、择校、小升初、挂学籍等字样。12、收据:记载有名字数额不等的金额,时间分别为2009年8月8-29日。13、各银行交易明细对帐单。1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基金账户明细:证实以魏菊香名义购买的一年期基金。15、甘肃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兰州市二十八中一般户资金及魏小俐个人下账号,因缺少相应的会计凭证、票据,故缺乏审计的条件。16、甘肃省、兰州市教育局文件(2008年7月起)规定市级示范学校可以收取择校费,标准为每人9000元。各地不得在择校费之外以其他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文件规定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费收入应按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检查。17、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赃款收交四联单:证实魏小俐家属分别交来20万元及31.5万元涉案赃款。(二)、证人证言:1、证人关美霞(魏小俐妻子)三次陈述笔录:证实案件事实情况。2013年4月8日从魏小俐104012166589账户转账200000元进入关美霞104526534958账户,2013年4月8日关美霞104526534958账户购买理财200000元,2013年6月4日赎回,盈利1256.28元。这200000元就是魏小俐给我打钱让我理财的那个钱。2012年7月5日从魏小俐104526534958账户转账100115.94元进入关美霞104012648495账户,这100115.94元就是在我们买房子钱不够的时候,魏小俐给我让我支付购房款的钱。从我账户内转账到104026715354账户内的480000元应该就是购房款。魏小俐给我这个中国银行账户总共打了300115.94元,这些钱具体是哪来的我不知道,应该不会是他本人的。2013年(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我和魏小俐用我姑子姐魏菊香的身份证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了一个定期存单。是户名为魏菊香,账号为030030121001282834,金额315000元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这315000元里其中有一部分是我和魏小俐自己的钱,还有一���分是魏小俐学校的钱。我们当时办理这个定期存款就是为了赚点利息。魏菊香不知道这315000元的定期存款里有魏小俐学校的钱。2、证人魏菊花(魏小俐的姐姐)陈述笔录:证实案件事实情况。2013年7、8月份,魏小俐给我打电话说要用一下我的身份证,并说他在天鹅湖附近的那个农村信用社等着。我到的时候魏小俐和他媳妇关美霞就在路边等我,我们就一起进到农村信用社了。之后关美霞就拿着我的身份证在银行窗口办理业务,我和魏小俐就在旁边坐着,具体办的什么业务我也不清楚,当时我没有看他们办理业务。办完之后他们把身份证给我,我就回家了。这张定期存单反映我在农村信用社存了为期一年的315000元的定期存款,这钱不是我的,我也不知道是谁的,我只是给他们提供了一下身份证。3、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部分老师周丽娜、赵静茹、宋栋、郭斌、盛��虹、刘芳、王汉杰、王文、刘国梅、乔宇、庄文斌、刘焱、张永花、王晓丽、任志英、陈宜录、郭建标、关燚、陈作新、于艳玲、吉琳、高力、周荣、漆永盛、赵慧娟、杨金善、燕淑芳、程燕琴、董莲英、钟锡兰、王馨茹、白艳红、于萍等陈述笔录:证实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出纳为魏小俐,2008年学校更名以后有借读生,应该要朱向明批准才行,收费交魏小俐,如何收支不清。4、部分借读生家长王素莲、贺小红、魏儒孔、孙红卫、刘西香、席珍、张红梅、王翠萍、刘克祥等笔录:证实其为孩子在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上学找朱向明商量借读费数额,而后分别向魏小俐或者周丽娜交纳借读费的情况。(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小俐2013年12月17日、18日、25日、26日、27日供述笔录:证实案件事实情况。1、2013年12月17日关于挪用740000元理财部分:2003年3月我进入二十八中工作,2004年3月至今兼学校的出纳工作,2008年12月至今任学校办公室主任兼出纳。我们学校的帐外资金都由我保管,我分别把这些账外资金存到我个人名下的中行和建行两个账户里保管了。一个是建设银行的,另一个是中国银行的。这两个账户里面全部都是我们学校的钱,包括学校学生的学费、择校费、会考费、书本费和部分借读费。我们学校借读费完全是由校长朱向明说的算的,一般是校长朱向明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办借读,让我收钱办一下。校长朱向明会跟我说是否要出具收据,他说开就开,他说不开我就不开。我们学校总共有1000多个学生,借读费主要是针对高中学生,每年借读生的人数不一样,具体人数要以政教处的借读生名单为准。我们借读费没有具体标准,收多少校长定,数额从1000元到10000多元不等,跟学生考试分数有一定关系。2008年开始借读费就一直由我收取并保管于我个人的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账户内。关于我挪用学校借读费740000元用于理财的事情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以银行对账单为准。我看保管的借读费积攒下来有一定数额,而且暂时也没有什么用,我就想着把这些钱进行理财给自己挣点利息,不对单位造成损失。我是用我中国银行存有借读费的账户进行理财的。根据我中国银行104007973258账户、104012166589账户存款交易明细清单,在该104007973258账户下2011年7月4日购买了170000元的理财,2011年7月18日赎回,收益267.34元;2011年7月19日购买了300000元的理财,2011年7月29日赎回,收益345.21元;104012166589账户下2011年6月19日购买70000元理财,2011年9月20日赎回,收益776.33元;2012年1月20日购买100000元理财,2012年3月10日赎回,收益854.79元;2012年6月7日购买100000元理财,2012年6月4日赎回,收益892.05元。从��国银行的对账单看,我2011年至2012年在中国银行用学校所收的借读费共购买了740000元的理财产品,收益总共为3135.72元,是属实的。理财的收益我就在日常生活中取出来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了。2、2013年12月17日关于2013年4月8日挪用20万元给其妻子关理财部分:我从保管学校借读费的中国银行账户中给我妻子关美霞转了200000元,让其做理财,赚点利息,是直接从我存放学校借读费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到我妻子关美霞中国银行的账户上了。根据魏小俐中国银行104012166589账户、关美霞中国银行104526534958账户的银行对账单看,我于2013年4月8日从中国银行账户内给我妻子转账200000元,同日我妻子用这200000元购买了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并于2013年6月4日赎回,收益为1256.28元,是属实的。我和我妻子关美霞把这1256.28元理财收益用于我们日常生活开销了。不久之后我妻子关美霞就将200000元全部还给我了。3、2013年12月18日供述:从2008年开始朱向明校长安排由我收取并保管学生的借读费,我就在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开了两个账户,并把收取的借读费都存放于这两个账户内,除了学校的借读费还有学费、会考费、择校费、书本费都会存入我这两个账户。在2011年至2012年的时候,我看我保管的借读费和本子费加起来也比较多,而且这些钱暂时又不用,我就用其中的钱购买了740000元的理财产品,想给自己赚点收益,之后我就把理财赚的3000多元利息自己花掉了。2013年我跟我妻子关美霞说我这暂时有些钱不用,银行理财比较高,让她拿去理财赚点零花钱,我记得这次从我保管学校借读费、本子费的账户中一次性给我妻子关美霞打了200000元,让她去理财,我妻子关美霞就购买了200000元的理财产品,还赚了些利息。之后我妻子分批还给了我40000元现金我就���接用于学校不能在大账上报的日常开支了,又还给了我一笔160000元的现金我就直接存入我中国银行保管借读费的账户里了,只是把利息我们自己花掉了。按照相关规定学校是不允许收取借读费的,朱向明不让我把收取的借读费存入学校基本户,而是让我存到我个人账户里。我每次收借读费都是朱向明打电话安排我收的,收多少也是朱向明在电话里跟我说的。从2008年收借读费到现在我都没有建过正规的财务账目,但我记过流水账,流水账我毁掉了。因为我们校长朱向明从刚开始收借读费的时候每年都会叮嘱我说不要留任何东西,如果被发现了会说不清楚,所以我过一段时间就会清理一下学校收取借读费还有支出的相关记账流水。在2013年12月8日,朱向明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楼,之后我上了他的车,朱向明跟我说让我把我手里的东西清理一下,跟这些钱相关的东西都不���留了,还有一些给学校老师发钱的东西都清理一下。就在朱向明跟我谈完话的下一周,我就陆续找到相关东西撕毁了,因为我手里的关于借读费的东西都是每年清理的,所以也没有太多东西,主要就是2013年的流水账。4、2013年12月18日供述:关于我用公款在兰州银行理财的事,我从学校公款中取了20万元,存到我妻子关美霞的兰州银行账户里进行理财了,就是想挣点利息,等学校用钱的时候再取出来。关美霞知道这20万元是学校的钱,但具体是什么钱她不知道。在关美霞兰州银行账户中购买的20多万元理财还没有赎回。在第一次理财到期后,我们将收益连本金一同又存入关美霞兰州银行的账户里面了。朱向明对学校借读费的收支应该都会有记录,他每年都会跟我对账,所以我基本掌握了朱向明用钱和学校用钱的时间,所以我就敢在学校不用钱和朱向明不用钱的时候��一些公款做一些理财或借给他人,赚一些利息。5、2013年12月25日供述20万元以其姐魏菊香的名义理财: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户名为魏菊香,账号为030030121001282834的定期存单,这315000元,其中有200000元是我从单位的公款中拿出来的,剩余115000元是我和我爱人关美霞的住房公积金取出来的。我用学校的公款200000元再加上自己的115000元以魏菊香的名义办理一个为期一年的定期存单主要也就是想赚点利息和领取一个500多元的电饭锅。这些钱没有一分钱是魏菊香的钱,存折也是放在我家。她不知道这315000元是什么钱,这20万元是我从2013年学校收的借读费中留下来的。截至目前为止,这20万元没有归还,这笔钱还在银行存着。6、2013年12月18日、27日供述20万元理财:截至目前为止,由我保管的学校公款账户里建设银行的公款账户里有4万多元,中国银行也有4万余元。(四)、视��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被告人魏小俐对所列证据均不持异议,所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来源清楚,证据内容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小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收支管理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借读费的职务便利,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挪用该校的借读费等计11400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小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提供线索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的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小俐的犯罪数额的认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小俐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小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审 判 长 韩继欣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曾立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豆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