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法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荣波与海林市长汀镇张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波,海林市长汀镇张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波,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海林市长汀镇张明村村民委员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王荣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长汀镇张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海长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荣波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125万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长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福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