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金华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凯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凯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金华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凌霞。委托代理人柳祖辉。被告朱凯航。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凯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陆海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