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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张湾刑初字第00239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楚天都市报社十堰发行部送报员。被告人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蔡光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饶玮、人民陪审员王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1日20时53分,被告人周某因母亲赵天风在十堰市六堰广场体育馆摆摊时与另一摊主蒋某乙发生口角,遂闻讯赶来,与被害人刘某(蒋某乙的丈夫)发生厮打,周某用拳头将刘某的鼻部打伤,并将刘某摔倒在地,造成刘某头部受伤。2013年11月21日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2013年12月30日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鼻部损伤程度进行补充鉴定,刘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由于鉴定标准发生变化,2014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委托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刘某右侧额顶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1日20时53分,赵天风在十堰市六堰广场体育馆摆摊时与另一摊主蒋某乙发生口角。赵天风的儿子被告人周某闻讯赶来,与被害人刘某(蒋某乙的丈夫)发生厮打,被告人周某用拳头将刘某的鼻部打伤,并将刘某摔倒在地,造成刘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右侧额顶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9月30日自愿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周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案件的由来及受理情况。(2)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周某的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载明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抓获被告人周某的过程。(4)谈话笔录,载明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调解的经过。(5)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9月30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6)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住院志、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证实刘某于2013年6月12日住院检查、治疗情况。2、证人证言(1)李某的证言:2013年6月11日20时许,我在六堰广场体育馆附近等人,我看到一个年轻女子(指龚顶)骂一个长头发老奶奶(指蒋某乙),两人撕扯在一起。一个戴着眼镜老爷爷(指刘某)上去拉架,一个年轻男子(指周某)从喷泉方向走到那个老爷爷面前,拉住老爷爷的胳膊,将老爷爷拉到喷泉边的柳树附近,开始用拳头往老爷爷脸上打,他又用手抓住老爷爷的肩膀用力将老爷爷摔倒在地,并往老爷爷的大腿上用力踢了几脚。老爷爷爬起来后往年轻男子胸前打了几拳,这时老奶奶和年轻女子过来拉架,几个人才住手。(2)蒋某乙的证言:2013年6月11日我在六堰人民广场摆地摊卖玩具。当晚20时许,我和相邻摆地摊的老奶奶发生矛盾开始争吵。过一会儿,临摊老奶奶的儿媳和我撕扯起来了,我丈夫刘某看到后踢了那女的一脚,一个男的看到我老伴踢他媳妇,就上去打我老伴,我老伴也打他。那个男子和他媳妇先将我打倒在地后,又开始打我丈夫刘某,那个男的用拳头打刘某的鼻子、左眼角、后脑勺,那个女的用手打刘某的后背,那个男的将刘某打倒在地上后,又朝刘某的左胳膊小臂处踢了几脚,后来我们报警了。(3)龚顶的证言:2013年6月11日20时许,我老公周某带着儿子在广场玩儿,我婆婆和一个摆摊的老太太吵架,我就让周某过去看看。我看到周某往那个老太太的玩具摊踢了一脚,老太太就跑我婆婆玩具摊前把玩具摊掀了,我就过去把她的也掀了。这时,从喷泉处走过来一个老头一脚把我踹倒了,我老公就和那个老头厮打起来,老头将我儿子推倒在地,厮打持续了两分钟,后被劝开。(4)赵天风的证言:2013年6月11日20时许,我在六堰广场摆地摊卖玩具,我孙子哭着说旁边有个老奶奶骂他,我和孙子一起去找那个老太太争吵。我儿媳妇龚顶看到后,就和那个老太太吵起来。我儿子周某看到后,就往那个老太太的玩具踢了几脚,并和老头、老太太吵起来了,我身体不舒服,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5)毛德佳的证言:刘某是2013年6月12日凌晨在我院外科入院,当时是全身软组织挫伤,双侧鼻骨骨折,从入院到8月8日,刘某病情发生变化,8月8日做了引流术。这种病情脑外伤的可能性很大。(6)刘尼娜的证言:2013年6月11日20时许,赵天风因孙子的事情与蒋某乙争吵,赵天风的儿媳龚顶来后也和蒋某乙发生争执,周某将蒋某乙的玩具摊踢了几脚,刘某、蒋某乙就和周某撕扯起来,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我看到刘某趴在地上,鼻子和嘴在流血,刘某抓住赵天风理论时被我劝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3年6月11日晚8点多,我在六堰人民广场做生意,看到我老伴蒋某乙和一个老奶奶争吵。这时又有一男一女也来和我老伴吵起来,还掀我老伴摆摊的玩具,我跑过去将男的推了一下,那个男的就用拳头打我脸,我老伴上去拉那个男的时被他打倒了,那个男的又往我鼻子上打了一拳,把我眼镜打掉了,他又对我拳打脚踢,他把我打倒在地上后又继续打我。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6月11日20时许,我妻子龚顶说我母亲在六堰广场为小孩和附近一个老太太吵架了。我过去之后和那个老奶奶发生争执,将她的摊位踢了一脚,我看到一个老头将我妻子推倒在地,我就上去和老头厮打起来,我往他的鼻子和眼睛周围猛打了几拳,并用力将老头摔倒在地上。在打老头过程中,我用手肘一拐,把老奶奶也拐倒在地上。之后,我就离开了。5、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0537号),证明刘某右侧额顶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李某、蒋某乙、被害人刘某辨认被告人周某笔录及照片,及被告人周某辨认殴打被害人刘某的现场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周某的过程合法。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来源合法,所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审前调查,被告人周某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本院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光义代理审判员  饶 玮人民陪审员  王 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琴附:本判决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