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叶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0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女,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泰宣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林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继林代理审判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