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民初��第428号原告张某,男,1943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裴某,女,1959年1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雒利云人民陪审员 高田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四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