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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执字第57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传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武,李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579-2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武,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明海,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传武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桓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传武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明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付 明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