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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112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芬,郑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1269号原告张淑芬,女,1959年5月13日出生。被告郑伟,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芬与被告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芬撤回对被告郑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