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112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芬,郑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1269号原告张淑芬,女,1959年5月13日出生。被告郑伟,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芬与被告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芬撤回对被告郑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