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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许某彬走私珍贵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彬(绰号“日本仔”),男。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汤某平,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4)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彬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彬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许某彬委托郭某康(已判决)从东南亚为其携带海柳回国,以便其加工后贩卖。2012年6月27日,郭某康驾驶“深南29**”船到达印尼,郭某康以每公斤30元港币的价格向当地渔民收购了一批海柳,装在船前舱底部。船经停香港开往深圳南澳途中,于7月16日下午16时许在深圳市南澳对开海域被查获。经鉴定,走私物品为黑角珊瑚11袋共计327.1公斤。黑角珊瑚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根据《野生动植物执法》,黑角珊瑚参考案值为每公斤120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许某彬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彬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许某彬的辩护人提出:1、许某彬文化程度低,系对法律无知导致犯罪;2、许某彬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3、许某彬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4、建议参考郭某康对许某彬量刑。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许某彬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彬和郭某康(已判决)均为香港人冯某打工,郭某康为“深南29**”船船长,许某彬为“深南28**”船船员。2012年6月,被告人许某彬打电话给郭某康,委托郭某康到印度尼西亚后购买三百至五百公斤海柳运至深圳,许某彬以每公斤40元港币向郭某康收购,郭某康表示同意。随后,郭某康在印度尼西亚以每公斤30元港币的价格向当地渔民收购了海柳一批,装载于深南29**船前舱底部回到香港。2012年7月16日,郭某康驾驶深南29**船从香港出发,准备到南澳向被告人许某彬交付“海柳”,被海关缉私人员在南澳对开海域查获。经查验,深南29**船所载“海柳”共计327.1公斤。经鉴定,涉案“海柳”均为黑角珊瑚。黑角珊瑚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根据《野生动植物执法》,黑角珊瑚参考案值为每公斤12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2012年7月16日下午16时15分左右,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四中队在深圳市南澳对开海域巡航时检查了深南29**船,现场查获海柳一批,共计327.1公斤,无合法证明。缉私人员将涉案货物及船只带回盐田缉私基地做进一步调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18日11时许,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乌桥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该市澄海区××渡口抓获在逃被告人许某彬。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郭某康因犯走私珍贵动物罪,被深圳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4、涉案船只及海柳照片。经被告人许某彬及同案人郭某康辨认并确认。5、被告人许某彬身份证明。6、证人郑某弟(深南29**船轮机长)证言:其是“深南29**船”的轮机长,该船7月16日在香港装满红油前往南澳,在途中被海关检查。船上的海柳是船长郭某康上次从印尼购买的,不知道他要怎么处理。船上红油从来没有贩卖过。7、证人黄某二(深南29**船船员)证言:其是深南29**船水手,船上的海柳是船长郭某康帮公司另外一艘船一个叫日本仔的船员从印尼购买的。8、证人谭某惠(深南29**船船员)证言:其是深南29**船水手,船上的海柳是船长郭某康帮公司另外一艘船一个叫日本仔的船员从印尼购买的,具体花多少钱不清楚。9、证人蔡某坤(深南29**船船员)证言:其是深南29**船水手,船上的海柳是船长郭某康帮公司另外一艘船一个叫日本仔的船员从印尼购买的,具体花多少钱不清楚。10、证人郭某康证言:其是深南29**船的船长,船老板是香港人冯某汶,本次船上有蔡某坤、谭某惠、黄某二、柯某杰、黄某仁、郑某弟(轮机长)和其,其中柯某杰、黄某仁是其他船的船员,本航次是从香港搭船去南澳。该船是专门从事海鲜运输的,6月20日从香港开航,6月27日到达印尼,在印尼收购海鲜过程中,其私自出资以每公斤30元港币的价格向当地渔民收购了一批海柳,装在船前舱底部,准备回香港卸完海鲜后再将海柳运输贩卖给大鹏南澳一名叫许某彬(外号“日本仔”)的大陆人。7月11日回到香港卸完海鲜,7月16日船老板又安排其去印尼运海鲜,其从香港开出准备先到大鹏南澳接另外一名船员,顺便将海柳贩卖给许某彬,之后就去印尼。当天下午16时许在南澳对开海面被查获。老板不知道走私海柳的事。许某彬是6月13日打电话叫其到印尼时购买三百至五百公斤海柳,答应会以每公斤40元港币跟其收购。辨认笔录:辨认出许某彬照片。11、被告人许某彬供述:对罪行供认不讳,其是“深南28**”号船的船员,老板是冯某汶,冯某汶还有一条船是“深南29**”。2013年6月份时候,其看到老家不少人在卖海柳加工的烟斗、烟嘴,就想让别人从印尼一带带些海柳回来自己加工后贩卖,就将这个想法告诉了郭某康并委托郭某康从印尼带三五百公斤海柳。后来得知郭某康因此事被抓,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12、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标本鉴定证明》及《补充说明》。证实:涉案疑似海柳珊瑚,总重327.1KG,均为黑角珊瑚(角珊瑚)ANTIPATHARIAspp.。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规定,黑角珊瑚(角珊瑚)所有种ANTIPATHARIAspp.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根据《野生动植物执法》,红珊瑚以外的其他列入CITES附录的珊瑚参考案值为120元人民币/KG。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许某彬的家属代其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彬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黑角珊瑚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许某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彬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被告人许某彬的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彬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鉴波审 判 员  姜君伟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恩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