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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保泰、赵保新、张桂英、王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商初字第548号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汶上县城中都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16632508-3。法定代表人王玉峰,理事长。被告赵保泰,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赵保新,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张桂英,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淑静,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保泰、赵保新、张桂英、王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曹义林审 判 员  高玉环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