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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8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林石贵、常州旺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旺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培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石贵,常州旺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培树,张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886号原告林石贵。被告常州旺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陈培树。被告张文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石贵诉被告常州旺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培树、张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石贵于2014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石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23元,由原告林石贵负担。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人民陪审员 尤南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欣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