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8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林石贵、常州旺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旺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培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石贵,常州旺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培树,张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886号原告林石贵。被告常州旺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陈培树。被告张文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石贵诉被告常州旺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培树、张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石贵于2014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石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23元,由原告林石贵负担。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人民陪审员 尤南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欣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