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始兴县人,住始兴县沈所镇。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始兴县人,住始兴县沈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想再给一次机会给被告,看能否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书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