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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始兴县人,住始兴县沈所镇。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始兴县人,住始兴县沈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想再给一次机会给被告,看能否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书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