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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宪连与被执行人郭同有健康权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连,郭同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曾宪连,被执行人郭同有申请执行人曾宪连与被执行人郭同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江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韩立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1003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红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