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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雅法执字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森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新森泰建材有限公司,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雅法执字1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森泰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建红,公司地址:成都武侯区高升桥东路。委托代理人:李靖、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执行人:四川星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孟伦,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新森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星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05月0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四川星和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并对房产、国土、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星和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雅江县人民法院(2013)雅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扎西次迫审判员 郎吉泽里审判员 郑 泽 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