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定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肖惠增与肖成士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惠增,肖成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定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肖惠增。被执行人肖成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惠增与被执行人肖成士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