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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定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肖惠增与肖成士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惠增,肖成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定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肖惠增。被执行人肖成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惠增与被执行人肖成士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