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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亿龙、杨文福、王辉、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商初字第536号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汶上县城中都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峰,理事长被告王亿龙,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杨文福,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王辉,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李强,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亿龙、杨文福、王辉、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王亿龙、杨文福、王辉、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曹义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楠第1页共2页 来自